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4年6月修订)
一、总则
(一)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
(二)研究基地建设的目的是,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导,引领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内蒙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立足于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服务,为内蒙古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理论和学术支撑。
(三)以研究基地建设为契机,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优化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源配置,整合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推出学术精品成果,培育优秀学术带头人,加强优势学科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带动力强的研究基地。
二、建设模式和标准
(四)研究基地是内蒙古文化强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研究基地主要设在高校、党校、社科院系统及综合性研究机构,应具有实体性质,要成立相对独立的研究机构。
(五)研究基地的设立要有利于推动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紧密联系、互动交融、合力发展;有利于推动特色历史文化、应用对策研究、重大理论实践探索,打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智库”。
(六)研究基地的设立,采取单位申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办法产生。通过后挂“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标志牌。在称谓上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内容的不同,采取“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并行的方式命名。
(七)研究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方式,在检查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八)研究基地要通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研究项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协作攻关。要持续、系统地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紧迫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现实问题,持续、系统地研究具有自治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重大基础性课题,推出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使某一研究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学科建设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我区或国内领先地位,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
(九)研究基地要通过课题研究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带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自治区乃至国家相关领域的“人才库”。
(十)研究基地要有独立的网站,通过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好学术和政策咨询服务,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关领域情报资料的“信息库”,增强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一)研究基地要通过实施“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学科交叉、竞争创新”的新型科研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成为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申报与认定
(十二)研究基地的设立应坚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控制总量,突出示范作用。采取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实地考察、答辩等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十三)申报单位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论证后上报。同时应申报当年启动的重大项目,该项目应是能够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具备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十四)高校系统申报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其他科研单位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和自治区领先的研究优势。
(十五)研究基地要建设方向明确,有近期、中长期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研究特色鲜明,具有与建设目标所要求的地区资源优势和学科优势;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十六)研究基地要有与申报方向一致、整体实力强的研究队伍。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在区内外有重要影响;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有利于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前期研究成果。
(十七)研究基地要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科研设备、充足的图书资料。依托单位除保证日常必要的科研经费外,每年必须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配套经费支持。同时依托单位应制定支持基地建设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
四、制度管理
(十八)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研究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项目评审和定期评估,协调基地力量进行科研攻关;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基地建设计划,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十九)研究基地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基地建设。基地应设立学术秘书,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十)研究基地的核心成员由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及其他区内外研究人员组成。要聘任首席专家(定期聘任),负责基地的学术研究活动。首席专家应由区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具有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的经历。
(二十一)研究基地要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采取开放式运作模式,鼓励与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单位和实际部门合作,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学术顾问。
(二十二)研究基地每年要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情况,服务社会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情况,学科建设及队伍建设情况,对外宣传与交流情况和下年度计划等。
五、人员管理与培养
(二十三)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要打破终身制,按“课题立项进基地、完成结项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研究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二十四)为保证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单位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少量固定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2-3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
(二十五)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科研人员、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六、成果管理与推广
(二十六)研究基地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自治区社科规划专项课题,立项采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由依托单位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共同评审认定。课题的中期检查、鉴定结项按《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研究基地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和大局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较大影响的精品之作。基地每年要组织1-2篇理论文章在国家大报大刊发表(发表成果直接认定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每年要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1-2篇论文。
(二十八)研究基地要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自治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年要通过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一份以上有价值的研究咨询报告,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以《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和关部门。同时做好基地成果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收集工作。
(二十九)研究基地所取得的著作、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资助”,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注明“研究基地课题批准号和课题名称”或规划办指定的署名名称(理论文章以内蒙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标注),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认可。研究基地资助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出版物应统一版式、统一标识和规格,形成系列成果。
七、经费管理
(三十)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鼓励研究基地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或捐助。研究经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每年要按要求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十一)研究基地在建设期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下拨专项经费(一次核定逐年分期拨付),与所在单位的配套经费合并作为基地建设经费统一使用。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要及时下拨。
(三十二)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和基地管理。其中课题研究经费应占总经费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讨、刊物的编辑发行等支出。
八、评估与考核
(三十三)研究基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和淘汰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度对各基地进行一次总结检查评估,建设周期结束前进行评估总体考核。
(三十四)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基地确定的课题情况;基地完成计划项目或咨询报告情况、基地成员在大报大刊发表理论文章情况、基地成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立项情况、基地在落实条例要件等可持续发展情况;基地在推动学科建设和成果影响力情况等。
(三十五)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公开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不按建设标准开展工作,确立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项目到期未完成的;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的配套政策未落实,经费没到位或违反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4、研究基地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已被自治区内其他研究单位超越。
5、研究基地在建设中出现其他不可持续问题的。
(三十五)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后的指标,将对全社会进行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研究单位。
九、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