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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组织管理办法

2018-11-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 作者: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简称“中特中心”)建设,加强“中特中心”科研组织管理,推出高质量精品力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特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题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中特中心”办公室负责课题立项、检查、评审、结项等课题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中特中心”以多数委托、部分采取招标和申报形式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委托课题须经“中特中心”研究,确定委托单位(或个人),下发立项通知书;招标课题按相关程序申报评审立项。有关高校、党校、干校、社科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者均可依据课题指南自选题目申报课题。一经立项的课题列为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条 发表文章须经“中特中心”办公室审核,以“中特中心”名义发表,执笔人署“个人姓名+‘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所在单位”。

  课题立项

  第四条 课题立项的选题由“中特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集,“中特中心”确定课题研究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在“内蒙古社科规划网”“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网”公布,同时向区内各高等院校、各级党校、各级社科联、各级社科院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下发。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应该按照课题指南及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

  第六条 “中特中心”办公室及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课题研究指南要求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第七条 “中特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课题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 立项评审时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研究的政治观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2.研究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创新性;

  3.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4.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能力;

  5.研究队伍的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研究条件。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本着公正和择优原则,评审出拟立项课题。

  第十条 “中特中心”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名单,并在“内蒙古社科规划网”“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确定予以资助立项的课题后,“中特中心”及时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须在接到课题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和“中特中心”办公室签署《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委托课题也须签署课题立项合同书),课题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咨政报告等,研究报告、论文和咨政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专著一般不超过两年,重大课题不超过三年。对能够快出成果的优先立项。

  第十四条委托课题、招标课题和申报重点课题的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研究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需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一般课题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一次只能主持申报和承担一个课题,并实际负责该课题研究。课题主持人正在主持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的,除委托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特中心”的课题。

  课题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中特中心”办公室将进行中期检查,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须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检查。课题检查可采取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或中期课题答辩、交流等形式。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非经“中特中心”办公室同意,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改变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研究内容、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课题完成时间等。检查中若发现改变的,“中特中心”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无故不按时完成课题、研究成果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撤项处理,追回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变更相关事项的,须向“中特中心”提出申请,由“中特中心”办公室批准并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视为没有变更。

  课题结项

  第二十条 委托和招标课题须有研究成果在中央“三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一刊”(《求是》)发表,其他研究成果要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报刊发表,同时

  提供3000-5000字的研究报告在《智库成果要报》刊发。

  委托课题原则上采取公开发表的形式结项;招标课题和申报课题一般采取评审的形式结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课题”结项审批书》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附正式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6份,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中特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项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须限期补齐或改正。

  第二十三条 “中特中心”办公室组织3-5位专家对研究成果以公开评议、匿名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鉴定。评审鉴定依据以下主要条件:

  1.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情况;

  2.研究成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3.应用性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理价值;

  4.阶段性成果的采纳率、批示;

  5.研究成果的原创性,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6.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的评审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准予结项。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中特中心”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可免于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颁发结项证书,并在“内蒙古社科规划网”“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鉴定不合格的成果,限期修改。一次修改经评审后合格的,予以结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处理,并追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注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课题成果”字样。公开出版、发表的最终成果须报送“中特中心”办公室备案(著作3套、论文1册)。

  第二十八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著作权归“中特中心”和课题组共有。

  第二章 学术活动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特中心”办公室须紧紧围绕中央及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举办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报告会、研讨会或论坛,针对重点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解读、阐释和研究。

  第三十条 主办国内外理论研讨会或承办中央部委、自治区党委相关研讨会,不断提高研究中心的影响力与贡献度。

  第三十一条 结合研究中心的具体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组织相关科研人员深入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进行调研。根据研究需要,深入盟市基层开展调研,了解第一手资料,提升研究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特中心”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举办的各项科研活动和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三条 积极做好“中特中心”宣传工作。在内蒙古社会科学规划办和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网站开辟“中特中心”网页,将“中特中心”建设、工作、以“中特中心”的名义发表的研究成果等有关内容予以公布,推进融媒体形式的宣传。并在“北疆理论风景线”、微博、微信转发以“中特中心”名义发表的文章,扩大影响力。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特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拨款,用于“中特中心”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成果奖励、人才培养等各项开支。主要包括课题资助经费、成果奖励经费、学术会议经费、调查研究经费、人才培养经费等。

  第三十五条 “中特中心”经费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财务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纳入社科院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是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经费主要有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等。间接经费包括设备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不得超出课题资助金额的30%。

  第三十八条 “中特中心”重大委托课题资助8-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2-5万元。

  第三十九条 课题签署立项合同后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课题结项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资助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管,课题主持人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立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须接受“中特中心”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的审核、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主持人,缓拨下年度经费。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三分之二,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课题,追回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特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包通拉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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