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成果奖励办法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简称“中特中心”)建设,更好地发挥“中特中心”作用,鼓励多出研究精品,扩大影响,提升话语权,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中特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果发表奖励
第一条“中特中心”设立优秀成果奖励基金,奖励经费根据当年情况年底统一支付。成果为截止到每年11月15日前发表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等。
第二条 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鼓励多出精品成果。
第三条 凡在中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的名义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中特中心”给予每篇奖励20000元;5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0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课题结项评审奖励
第四条 优秀课题结项成果由“中特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中特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分一、二、三等奖,没有达到奖励标准要求的可以空缺。奖励数量由“中特中心”工作会议决定。一等奖奖金人民币30000元,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0000元,三等奖奖金人民币5000元。
一等奖标准:
在深入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回答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以“中特中心”名义,推出重大创新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国家级学术核心期刊、理论报刊上公开发表或被《新华文摘》等一类文摘期刊全文转载的研究报告、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除“三报一刊”外);
(二)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准的国家级会议上入选的;
(三)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
(四)受到自治区主要领导重视,有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转化为决策的;
(五)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的;
(六)其他产生重大学术、社会影响的。
二等奖标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领域推出重要成果,在自治区内产生较大影响,为推进自治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阐释作出贡献,或深入研究阐释推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相关理论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解决实际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省级学术期刊、理论报刊上发表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二类文摘期刊全文转载的(除“三报一刊”外);
(二)获自治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三)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等一类报刊论点摘登的;
(四)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的;
(五)其他产生重大学术、社会影响的。
三等奖标准:
在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有所创新,对实践有一定指导作用,并在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学术期刊、理论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是被自治区综合部门主办的内参刊登、转载的,或者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的。
第六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奖励年度内出版或发表的;
(二)知识产权属于“中特中心”;
(三)成果归属权无争议,且成果署名排序第一;
(四)作者自主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特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包通拉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