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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08 来源:内蒙古社科规划网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规范性,保证评审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提高申报和结项质量,充分发挥我区各学科专家作用,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条 专家库学科设置分为二十五个基础学科及随时增设的专项学科。二十五个基础学科为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体育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

  第三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内各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由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社科院及相关科研单位推荐入选,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入库。必要时也可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邀请区外相关专家加入。专家库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总体管理,具体工作交由各专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四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和指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第五条 热爱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诚实守信,作风严谨,公道正派,认真负责,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愿意承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结项等工作,且近三年所负责项目无终止撤项处理及不良信誉记录。

  第六条 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和学术动态,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认识分析能力,在区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 入库专家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副高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提出入库申请时的年龄),正高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入库专家须作为负责人承担过自治区级(含)以上级别课题并顺利结项2项及以上。自治区级课题仅认定为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艺术学、体育学、教育学、外国语言学等个别学科的专家入库条件适当调整,入库专家须作为负责人承担过自治区级(含)以上级别课题或自治区社科联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项目,并顺利结项2项及以上。

  第九条 出版或参编学术著作1本及以上。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十条 专家库以集中入库方式为主,与个别入库方式相结合。主要形式为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统一发文征集入库专家,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学科实际情况,做好组织推荐工作。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各责任单位不定期推荐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入库人选。

  第十一条 推荐人选必须充分征求本人意愿。推荐人选同意后,由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按要求填写《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单位推荐汇总表》,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核实无误后,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收到推荐材料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开展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录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

  第十三条 录入专家库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为入库专家提供账号和密码,由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专家个人登录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及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在库专家信息的维护与更新纳入科研管理的常规工作。若在库专家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将变化情况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进行更新。若无重大变化,每年于12月底更新专家近期科研信息,并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入库专家职责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的项目评审与平台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一)参与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二)参与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鉴定评审工作;

  (三)参与自治区社科平台建设的评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应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对作出的评审、鉴定及验收意见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如与评审、鉴定、验收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同行评议专家信誉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记录。对认真负责的专家登记在册,通报表扬,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委派相关任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尚未公开发布的评审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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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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