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立足出精品、出人才、强学科,促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使命,做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推出一批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实力和影响力处于全区乃至全国同研究领域前列的示范性研究机构。
第二条 基地以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前沿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国家重大部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自治区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的重要功能,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是自治区新型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力量和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培育梯队。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基地设立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和注重质量的原则,主要依托高校、党校、社科院及综合性研究机构建设,应具有实体性质。
第四条 基地要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方向。高校系统申报时,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相关领域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其他科研单位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鲜明研究特色和自治区领先的研究优势。申报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年龄一般不应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和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要有与申报方向一致、整体实力强、人才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有相应的硬件条件(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和软件条件(完善的科研规划、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基地设立实行依托单位申报制,坚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机构,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推荐和申报,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研究确定是否设立及命名挂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基地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的体制。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基地的评估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相关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以及基地运行考核评估等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单位应在人员编制、建设资金、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基地建设有力支持,设立负责基地日常工作的实体机构,加强对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基地每个建设周期为3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定期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奖励优秀基地,撤销不合格基地,吸收、建立符合条件的新基地。
第十条 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日常工作制度。基地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基地建设。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负责具体研究计划的实施,采取任期制,主持基地学术研究活动。基地应设立学术秘书,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基地的发展规划,审议并指导基地重大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评审基地课题和鉴定研究成果,监督基地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与基地建设周期一致,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采取开放式运作模式,鼓励与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单位和实际部门合作,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学术顾问,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原则上依托本单位成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每个研究方向应明确学术带头人,负责各研究方向建设任务的制定和落实。学术带头人一般由本单位该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首席专家可兼任方向带头人。首席专家聘用时间和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担任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基地核心成员应由基地依托单位研究人员和外单位(区内外)研究人员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研究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建立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基地名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并及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涉及学术带头人变动,以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基地顾问,以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报送基地重要建设情况、学术活动、研究成果、简报、专刊等,并于每年年中提交基地半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每年年终提交基地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及次年工作计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内蒙古社科规划网设立专栏,对基地的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基地报送的各类材料将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专职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社会知名度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包括在职或退休)参与基地工作。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计划推荐等方面,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成长空间。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基础研究支撑带动应用研究,着力推出具有高水平和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基地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和大局意识,推出能够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基地产出的标志性成果主要是指:基地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文库;基地获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上或后期资助,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基地研究成果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基地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部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采纳;其他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和谈论,引领学术前沿的重要成果。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面向基地设立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课题。课题的中期检查、鉴定结项按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课题资助经费由基地列支。对各基地推出的其他重大成果,可根据成果质量及影响,择优认定为基地课题。
第二十条 基地每年要在CSSCI等高水平期刊杂志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5篇以上论文。每个建设周期要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至少1篇理论文章。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国家与自治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每季度须向《智库要报》报送1份以上有较高价值的政策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地要发挥学术交流中心作用,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活动,每1-2年须主办一次高水平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每年派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不少于10人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地建设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拨付的基地建设启动经费和考核奖补资金,依托单位支持基地建设经费及基地自筹经费。依托单位应确保每年对每个基地投入经费不低于30万元,对基地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集、开展项目研究等给予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与保障,确保基地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可通过接受项目委托、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基地接受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基地接受捐赠、资助须经基地依托单位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资金管理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要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基地管理,其中课题研究经费应占总经费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讨等支出。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实行“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和淘汰制。评估管理采取依托单位自检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周期内,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检查和指导,了解基地建设情况,帮助基地解决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依托单位要组织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基地组织一次自检,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检查评估采取年度检查考评与周期考核评估相结合,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周期考核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队伍、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决策咨询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整体运作情况。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检查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依托单位扶持基地建设的情况,重点是扶持政策、规章制度、科研条件、经费配套、体制和机制创新等;基地的科研成果情况,重点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各类横向研究项目,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核心期刊论文和专著等;基地智库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是决策咨询报告被有关部门和《智库要报》采用情况;基地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情况,重点是基地人才年龄及专业知识结构优化,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与后备力量培养,研究生教育,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育,为地方及有关部门培训人才,新课程开发等;学术交流情况,重点是学术会议、学术合作、访问学者等;图书资料信息及网站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承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委托研究任务情况等。
第三十条 年度检查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等次为“优秀”的,不超过30%;“不合格”的,不少于10%;其他等次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 基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检查考评中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重大导向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研究成果数据造假,或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年度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基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当年度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课题申报中增加指标。年度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基地,中止建设经费拨付和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课题申报,限期1年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资格。
第三十三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检查考评的基础上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周期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并对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周期考核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地,给予黄牌警告并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1年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年度检查考评“合格”等次的基地,撤销资格;周期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撤销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日常管理和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给予撤销资格处理:不参加检查评估或中途退出检查评估;连续3年未能设立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课题;意识形态方面把关不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后,依托单位和基地三个月内不能及时提出符合条件人员接任,或接替人选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经审核认定不符合任职要求不予审批,或经评估认定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作用发挥不佳,基地缺乏学科带头人,学科水平和研究方向未能保持自治区内优势领先地位;原有研究方向已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拒绝承担上级下达的自治区重大研究任务。
第三十六条 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认定,基地在日常研究和宣传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即时撤销资格。其所在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内党宣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编辑:贾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