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专项课题(暨研究阐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的通知
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及相关科研单位: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专项课题(暨研究阐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经评审及公示,立项名单已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并组织负责人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起止时间及立项承诺
研究阐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立项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课题研究周期为6个月(从立项之日起计算)。
课题研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求按时结项,鼓励提前结项。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未提交结项成果、未达到结项标准、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作终止处理,同时追回拨付的全额经费。
二、经费拨付及管理
资助经费为每项5万元,立项时一次性拨付,之后不再追加。课题组不能以资助金额不足为由,擅自变更最终成果形式和内容。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宣字〔2025〕3号)管理并抓好经费使用。
三、结项成果要求
结项成果形式为政策咨询报告。要求如下:一是立足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紧密围绕研究主题开展对策性研究,针对研究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字数在三千字左右;二是须在研究周期内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主办的内参或期刊刊登,并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有关部门转化运用(需有佐证材料),否则不予结项;三是在内参、期刊刊登时,须标注“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等资助字样(结项时需提供证明原件)。
四、责任分工
(一)管理单位
1.立项后组织召开培训会议。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与结项有关规定,明确相关事项。
2.做好项目中期管理与服务。管理单位需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工作,检查时间由各单位掌握,同时在项目研究中积极为课题组提供科研保障。
3.及时提示项目负责人把握研究进度。对临近到期的项目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手续。
4.审核结项材料,确保结项材料符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要求,且材料完整。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成果形式有关规范和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如有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管理单位变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三)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1.按计划及时拨付研究经费;受理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受理课题结项并组织最终成果鉴定,承担鉴定费用。
2.项目鉴定通过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附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专项课题(暨研究阐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立项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编辑:贾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