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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研究专项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

2026-07-31 来源:内蒙古社科规划网 作者:

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研究专项课题经评审及公示,立项名单已确定,现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请各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并组织负责人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起止时间及立项承诺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研究专项立项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课题研究周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研究专项课题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课题研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求按时结项,鼓励提前结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延期(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项目不可延期)。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未提交结项成果、未达到结项标准、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作终止处理,同时追回拨付的全额经费。

  二、经费拨付及管理

  资助金额按项目类别确定,青年项目5万元,一般项目3万元。经费立项时一次性拨付,之后不再追加。课题组不能以资助金额不足为由,擅自变更最终成果形式和内容。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宣字〔2025〕3号)管理并抓好经费使用。

  三、结项成果要求

  结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课题获准立项后,成果形式一般不予变更。项目成果形式不同,结项成果要求也各有侧重,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项目,研究时长为12个月(不可延期),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结项须提交正文不低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和围绕研究主题单独形成3000字左右的政策咨询报告。

  2.政策咨询报告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须以研究成果为基础,立足服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可自选角度设计;二是须在提交结项材料前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内参刊登,并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转化运用,否则不予结项;三是在内参刊登时,须标注“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等资助字样。

  3.须提交研究报告最终成果全文的成果复制检测报告。

  (二)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研究时长为18个月(可申请延期12个月),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结项须提交公开发表的同一研究方向的论文3篇及以上,以及3000字左右的综合报告。

  1.课题负责人须发表2篇,其中独立发表的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1篇(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核心期刊范围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不包括扩展、入库)、中国核心学术期刊(RCC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消息、书评等。

  2.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标识“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字样和课题名称、批准号,除相关主题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不允许同时标注其他资助字样。

  3.综合报告内容要对项目研究目标、单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总目标的对应关系、论文是否发表及发表期刊等级等情况作概述性说明,并对研究成果作归纳总结(每篇论文都须与研究主题密切相关)。

  (三)以专著形式结项的项目,研究时长为24个月(可申请延期12个月),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结项须提交正文不低于10万字、符合著作规范的学术专著(未通过结项鉴定,不得提前公开出版)。 

  2.须提交专著最终成果全文的成果复制检测报告。

  (四)成果转化机制与鼓励政策

  1.成果转化机制

  以系列论文形式和专著形式结项项目在提交结项材料时,除提交以上结项材料外,须同步提交一篇基于最终研究成果提炼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作为评价成果应用价值与转化潜力的核心依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定向推荐至自治区相关决策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盟市,促进成果与需求对接。

  2.鼓励政策

  若项目在研期间,课题负责人发表的政策咨询报告(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并标注项目批准号等资助信息)被刊登在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内参并获得批示,按如下级别处理:

  (1)获得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可按免于鉴定结项,等级为“优秀”,相关项目可酌情给予后期资助,开展深入研究。

  (2)若获省部级领导批示,可按免于鉴定结项,等级为“良好”。

  (3)若获得厅局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结项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课题,可在结项时减免一篇普刊论文;结项成果形式为专著课题,可在结项鉴定等级基础上提升一个档次(即合格提升为良好,良好提升为优秀)。

  获得以上三类批示的项目,则无需在结项时提交决策咨询报告。同时,对在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项目负责人,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在后续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项目立项中优先考虑吸纳该作者进入课题组。

  四、责任分工

  (一)管理单位

  1.立项后组织召开培训会议。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与结项有关规定,明确相关事项。

  2.做好项目中期管理与服务。在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执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时间由各单位掌握,同时在项目研究中积极为课题组提供科研保障。

  3.及时提示项目负责人把握研究进度。对临近到期的项目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手续。

  4.审核结项材料,确保结项材料符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要求,且材料完整。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成果形式有关规范和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如有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管理单位变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三)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1.按计划及时拨付研究经费;受理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受理课题结项并组织最终成果鉴定,承担鉴定费用。

  2.项目鉴定通过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研究专项课题立项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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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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